《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
金规〔2024〕7号
各监管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风险 ,进一步推进财务公司坚守主责主业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政策 ,坚持差异化 、特色化 、专业化发展 ,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必要有益的补充作用 ,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现提出以下意见 :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 、人民性 ,贯彻新发展理念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 ,坚持目标导向 、问题导向 ,总结财务公司行业风险成因 ,弥补监管短板 ,加强对重大战略 、重点领域的高质量金融服务 ,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金融强国建设 。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功能定位 。坚持“依托集团 、服务集团”功能定位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 。
坚持深化改革 。深入推进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扎实推动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 。
坚持差异发展 。引导财务公司为企业集团提供专业化 、差异化金融支持 ,与银行保险机构形成优势互补 、差异化服务的良好局面 。
坚持底线思维 。有序推进财务公司风险化解处置 ,坚决惩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严肃市场纪律 ,维护社会稳定 ,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
二 、坚守特色化功能定位
(三)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 。财务公司应当坚守主责主业 ,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整体运营成本 ,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 ,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
(四)坚持辅助企业集团管理属性 。财务公司应当主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 ,完善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功能,强化成员单位账户资金和票据监控 ,在企业集团投融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助力企业集团加快司库体系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协助企业集团开展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等金融风险管理 。严格遵守与企业集团内上市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规定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不得协助企业集团通过票据业务拖欠企业账款 。
(五)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应当紧跟国家战略导向 ,发挥贴近实业优势 ,加大对企业集团内先进制造业 、科技创新 、绿色低碳发展 、设备更新 、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扶助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政策 ,持续加大涉农金融服务 ,在信贷资源配置 、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 。
三 、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
(六)坚持党建引领 。国有财务公司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发挥党委把方向 、管大局 、保落实作用 。民营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党的组织机构 ,加强政治引领 ,建设先进企业文化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
(七)强化股东股权管理 。企业集团应当正确认识财务公司功能定位 ,维护财务公司独立法人地位 ,建立科学的经营考评机制 。严禁企业集团滥用股东权利 ,越权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 ,违规挪用财务公司资金 ,操纵财务公司追求短期利益 、违规开展不当融资 ,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务公司股权 、违规进行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行为 。
(八)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财务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机制 ,构建决策科学 、执行有力 、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形成坚守定位 、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 。建立健全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 ,落实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对重大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建立倒查机制 ,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
(九)全面深化行业文化建设 。财务公司应当坚定文化自信 ,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坚持诚实守信 、以义取利 、稳健审慎 、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 ,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 ,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强化声誉约束机制 ;树立正确的经营观 、业绩观和风险观 ,依法合规审慎稳健经营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
四 、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十)防控信用风险 。财务公司应当严格以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作为风险分类的依据和标准 ,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提足拨备 ,加强统一授信管理 ,筑牢“三道防线” 。按照依法合规 、积极处置 、尽职追偿的原则 ,综合运用清收 、重组 、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 ,规范有序处置不良资产 。对于历史遗留或长期挂账未处置的不良资产 ,应抓紧核销 、实质性化解 。
(十一)紧盯流动性风险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 ,有效调剂成员单位资金头寸,合理备付满足流动性管理需要 。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 ,制定流动性预案 ,严禁循环使用短期拆借资金发放贷款 。
(十二)重点关注集团外业务风险 。财务公司应当科学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策略 ,准确理解集团外业务风险实质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严控财务杠杆水平和对外风险敞口 。严禁将同业拆借业务变相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 ;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严格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要求 ,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套利工具 。
(十三)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动数字化转型 ,科学运用数字技术提高金融服务能力 。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数据安全管理 、业务连续性管理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等工作 ,充分识别 、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 ,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
五 、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
(十四)严把准入关口 。要严格审查股东资质,严禁无序跨业 、杠杆率过高 、有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 ;穿透鉴别入股资金真实性,严防循环注资 、虚假出资 、抽逃资本 、非自有资金入股 ;审慎把关承兑汇票 、同业拆借等存在外溢性风险的业务资格申请 ;加强董事高管任职资格管理 ,推动企业集团及财务公司选聘品行端正 、声誉优良 、守法合规记录良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责令财务公司调整违法违规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十五)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要强化穿透式监管 ,既要看资产端 ,也要看负债端 ,要穿透审视集团外负债和票据业务等关键指标超标 、成员单位存款大幅下降 、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等异常情况 ,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 、控制规模等监管措施 ;既要看“表”又要看“账” ,更要穿透账表看风险 ,透视各种变化背后的业务逻辑和风险逻辑 ;加强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分析研判 ,把对企业集团的监控和财务公司的监管有机结合 。坚持实施差异化监管 ,依据监管评级和风险分级情况对财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
(十六)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 。要压实财务公司风险处置主体责任 、强化股东责任 ,督促企业集团依法履行股东救助义务 ,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综合运用集团自救 、司法重整 、破产清算等金融风险处置措施 ,合理把握风险处置的时机和节奏 ,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健全具有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 ,设定清晰的整改期限及具体整改要求 。
(十七)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要严格落实同类机构 、同类业务执行统一监管标准的要求 ,提高监管查处威慑力 ,依法强化机构和人员“双罚” ,健全处罚信息公示 、联合惩戒 、市场禁入等惩罚机制 。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违法违规股东信息 ,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 ,依法协助追究刑事责任 ,实现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市场约束和惩戒 。严肃惩处违法违规高管 ,强化监 、纪 、法联动 ,对于情节严重的 ,区别不同情形 ,采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联合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惩处违规中介机构 ,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问责力度 。
(十八)强化监管协调联动 。要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相关要求 ,健全与地方金融委的常态化沟通机制 ,加强央地监管协同 ,及时通报重要监管信息 、重点风险线索和重大专项行动 ,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与财务公司的股东监管部门 、其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等各方的协同联动 ,多方了解公司及所属企业集团经营及风险情况 ,传导监管导向和关切 ,凝聚各方合力 ,提高监管措施有效性 。加强与地方政府 、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监督贯通和协作惩治 ,推进监管关注问题整改 ,强化重大风险监管问责 ,形成金融监管和纪检监督合力 。
(十九)切实提升监管质效 。坚持依法监管 、为民监管 ,着力锻造政治过硬 、作风过硬 、能力过硬的监管干部队伍 ,加强监管队伍专业性建设 ,培育恪尽职守 、敢于监管 、精于监管 、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 ,形成严肃监管氛围 。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强化“对监管的监管” ,对落实党中央金融决策部署不力 、监管失职渎职 、风险处置不力 、隐瞒不报以及由此造成重大损失 、严重后果 、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 。
(二十)加强金融反腐打击力度 。要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 ,做到惩治金融腐败与防控金融风险统筹衔接 、建立健全制度和强化制度执行同步推进 。持续加强廉政教育 ,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 ,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 。发现财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 、收受贿赂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贪污 、挪用 、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 ,要及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一体推进“三不腐”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4月29日
来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60172&itemId=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