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审判实践 ,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 ,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 ,适用本规定 。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另一方要求返还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 ,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 ,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 、给付的时间和方式 、财物价值 、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 ,不属于彩礼 :
(一) 一方在节日 、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 、礼金 ;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 ,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
离婚纠纷中 ,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 ,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 ,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综合考虑彩礼数额 、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 、双方过错等事实 ,结合当地习俗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 ,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 ,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 ,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 ,结合当地习俗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本规定施行后 ,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 、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 、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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